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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7 21:32:19

我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对策建议


随着海洋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开发利用海洋的能力不断提升,也造成了海洋竞争的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新兴海洋经济体希望深度参与到区域或全球海洋治理之中,国际海洋战略力量随之发生调整,世界海洋秩序逐渐发生变化,必将引发全球海洋治理理念的深刻变革。当前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传统海权国家奉行的海权思想、冷战思维、零和思维、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已不再适应新时代发展趋势。2019年4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讲话中提出:“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接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正式提出,这一理念顺应了时代潮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深化与沿海国家各领域务实合作。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正合理、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可能发展成为主导未来世界海洋秩序的主流价值理念。

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能制海,必为海制,向海而兴,背海而衰!然而,任何国家的海洋强国之路都不是能够轻而易举实现的。

一、不断提升维护海洋权益的能力

我国海洋权益的战略海域包括两洋一海,即西太平洋、印度洋和中国南海,东海和南海权益海域是我国海洋战略走向深蓝的关键,必须坚决维护。2013年,我国已经顶住国际压力成功在东海划定了包含苏岩礁和钓鱼岛海域和空域的防空识别区,意味着我国主权声索并且军事力量能够有效保护的空域和海域范围,因而有效维护了我国东海的海洋权益。我国南海岛礁建设取得实质进展,机场和港口的建设,必要的国土防御设施部署,海军陆战队守卫,南海舰队的常态化巡航等,有助于在主权范围内行使国际法赋予的自保权和自卫权。

要尽快建立覆盖我国主权范围内管辖海域、海上丝绸之路、冰上丝绸之路、大洋航线和全球战略通道的海洋立体观测网。加强海洋战略通道和关键节点安全常态化保障机制,积极推进海外战略支点建设,建立我国在全球范围内战略要地、战略通道和战略资源地的权益保障机制,以习近平“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合作,深度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海洋治理。

二、提升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风险防控能力和战略定力

中国是陆海兼备的海洋大国,不同于美、英、法、日等海权国家的殖民扩张道路,在相当长的时期我国没有足够重视海洋发展,虽然面临诸多困难,我国必须坚持陆海统筹发展,打造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下,我国对印度洋、非洲和东南亚等地区与港口有关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始终被以美国为首的海权国家视为竞争威胁,无论从特拉维夫—雅法到科伦坡,再到香港,都增加了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地缘政治含义。

在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进展相对陆上缓慢的背景下,更应该加强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聚焦战略通道和关键节点,积极、有序、稳妥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完善项目建设安全保障体系、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有效规避和降低各类风险,提高建设成效。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海洋合作交流,推动建设21世纪海上绿色丝绸之路。尤其要推进各项战略、规划和机制有效衔接,强化政策、规范、标准融合。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与国际或区域发展议程衔接匹配,提升我国的海洋硬实力。

三、深度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海洋治理

中国于1973年加入国际海事组织,1996年5月批准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年,我国成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成员。在遵循现有国际合作机制与国际规范框架的基础上,我国应在全球海洋治理的新领域推动构建新的国际合作机制与平台。推动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ABNJ)应用基于生态系统的方法,改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深海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深海战略性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价。

在全球海洋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应积极参与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框架的全球海洋法律制度建设,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和完善提出代表性主张,为建立和维护公正合理的全球海洋法律秩序发挥积极的作用。具体的,结合当前复杂国际形势和我国的利益定位,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海洋环境制度、全球海洋安全制度与全球海洋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变革。不断扩大蓝色伙伴关系范围,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体制机制及规则规范的制定实施,推动构建包括蓝色伙伴关系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在内的海洋命运共同体。

四、构建海洋强国建设法制保障体系

我国近年来在海洋经济和海洋强国战略方面取得的成绩为世界瞩目,软实力的提升也必须与之协调。特别在海洋治理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加快制定《海洋基本法》,我国《海洋基本法》中应明确南海和东海权益海域的历史性权利,在此基础上实现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的全面接轨,从而对海洋事务统筹协调的行为规范做出基础性规定,为海洋强国建设、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提供更高位阶的法制保障,更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规划和各项海洋保护、利用和开发促进政策。此外,我国有关海洋的立法范围局限于主权范围内的国土和管辖海域,而涉及公海、大洋和南北极地区则基本空白,明显滞后于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状况,应加快推进南极立法,保障我国参与南极科研探索和保护利用活动。

系统梳理我国现行的海洋法律制度,对接和保障海洋强国战略部署,推进“立改废”工作。应加强海事司法建设,尽快修订《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法》等,制定和完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制度,制定《海洋倾废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保障各部门应对日趋复杂的海洋局势和海洋事务管理时有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制保障体系。从而有效支撑管理决策和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管理技术水平,促进海洋管理政策稳定、转换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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